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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食品违法行为提供便利需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1-01-06 浏览次数:790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下列违法行为而仍为其提供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消费者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