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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4-03-21 浏览次数:173次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无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单独占有或名下享有财产,执行法院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潇耀律师围绕此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执行法院能否追加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定情形,但并未规定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外的,不能变更、追加,否则在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故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一般情况下执行法院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执行法院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结合目前司法实践,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于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如认定该财产为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执行法院应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并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被执行人的配偶,作为被执行人配偶有异议的,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来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