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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相关问题(一)

发布日期:2024-03-20 浏览次数:166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已足额出资,且不存在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