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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之交易习惯

发布日期:2023-12-28 浏览次数:21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235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125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围绕交易习惯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司法解释》第二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