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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 条款是否有效(三)

发布日期:2023-12-27 浏览次数:204次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约定的违约金经常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潇耀律师将围绕此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前文分别解析了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首先,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应以公法提供的公共秩序为基础,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须限定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之内。

其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本质上属于公法性质的诉讼权利,是为平衡当事人利益而对契约自由适当限制的结果。

故,我们认为:合同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请求司法保护的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规范性质。如允许通过意思自治事先约定放弃违约金司法调整的请求权,既违反违约金的调整规则,也不利于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使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被约定所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