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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 条款是否有效(一)

发布日期:2023-12-25 浏览次数:214次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约定的违约金经常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潇耀律师将围绕此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如何界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里所述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