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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专题(五)

发布日期:2023-12-12 浏览次数:229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承揽合同中常见的争议问题进行专题解析,供大家参考。

承揽合同的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

1、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

原则上,只有守约方才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只有当发生合同僵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且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违约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但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免除。

2、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承揽合同中只有定作人才享有任意解除权,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承揽人,承揽合同自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虽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无需说明理由,但我们认为只有在承揽人完成、交付工作成果前才可以行使该权利,如果工作成果已经全部交付,仅有尾款未支付,定作人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如果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定作人可以向承揽人主张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的任意解除权是承揽合同的特点所决定,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规范,故承揽合同双方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