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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案件中的风险点(一)

发布日期:2021-12-28 浏览次数:571次

1、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裁决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仅能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方式救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实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