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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委托代理、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

发布日期:2021-12-21 浏览次数:535次

转委托代理,又称再代理、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分为三种:

1、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代理。比如,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行为人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权的范围的代理。比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但是乙购买了电冰箱,这些都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本有代理关系,由于法定情形(包括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等)的出现使得代理权终止,但是行为人仍然从事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后,被代理人有追认和拒绝的权利。追认必须在相对人催告期限尚未届满前以及善意相对人未行使撤销权前行使。无权代理实施的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

2、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疏忽大意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