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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前必知的事项(三)

发布日期:2021-12-20 浏览次数:580次

一、送达风险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未书面告知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二、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根据情况可公告送达,会使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即使判决胜诉,可能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使胜诉判决无法执行。

三、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申请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