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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前必知的事项(二)

发布日期:2021-12-17 浏览次数:579次

一、举证期限

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三、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