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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发布日期:2021-12-14 浏览次数:549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办法;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原则。《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的,用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清偿。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和债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时限,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人主张全部债权,此即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减少诉讼成本。

4、向妇女、弱势群体或经济困难一方倾斜的原则。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保留未成年子女、残疾人的生活费、医疗费等生活必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