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离婚抚养权的问题(三)

发布日期:2021-12-01 浏览次数:564次

一、离婚抚养孩子的一方能不能更改孩子的姓氏

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单方面更改孩子的姓氏,如果需要更改,需父母双方协商同意。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二、再婚家庭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民法典》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三、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提及探望权时,如何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若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探望权,且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