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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的问题(二)

发布日期:2021-11-30 浏览次数:569次

一、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诉状中可以写明“父母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吗

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三、父母一方有哪些情形可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