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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赔付的问题(八)

发布日期:2021-11-19 浏览次数:552次

一、交强险伤亡保险请求权能否转让或设定担保?

不能。交强险的功能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其中人身伤亡保险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具有人身属性,不可转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受害人伤情严重,无法支付大额医疗费的处理途径

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一方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