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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赔付的问题(六)

发布日期:2021-11-17 浏览次数:571次

一、同一事故致多人受伤,部分受害人能否先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该条解释解决了各被侵权人损失的获赔比例问题,但是对于部分被侵权人未起诉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未起诉的受害人的损失无法确定,故法院无法确定各受害人损失比例,进而确定赔付金额。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比如:建议受害人先行协商交强险赔付比例;等待各受害人医疗终结一并提起诉讼;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未起诉的受害人及时提起诉讼,在案件庭审前加入案件的合并审理,若其不起诉,则视为其放弃与其他受害人同时按比例受偿的权利,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已诉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他受害人仍可通过另案起诉获得赔偿。

二、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否拒绝理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