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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06 浏览次数:933次
小王向小明借了100万,到还款期后,小王以各种理由不还款,还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名下的房产,小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话,小明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小王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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