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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处理因疫情取消出团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方式

发布日期:2020-03-04 浏览次数:1070次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处理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是变更合同。可以协商采取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避免受本次疫情影响,待文化和旅游部取消暂停经营措施。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其次,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也无法协商变更合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应当及时停止订购或取消机票和酒店房间、及时通知地接社取消委托事项,尽量降低旅游者损失。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提供实际损失的有关证据。但临近出发的旅游团,取消行程,旅游者的损失较大,可退还团费较低,旅游者可能因此反应强烈,旅行社应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