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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等网络社交工具散布疫情的 不实言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0-03-02 浏览次数:1060次

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等网络社交工具的特征为在其平台发布言论受众群体为不特定主体,因此该类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

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妨害疫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初犯或行为较轻者可以批评教育为主,或者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为辅,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依法予以严惩。

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依其文化程度及所学专业判断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如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且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应以正确引导、科学普及为主,不宜进行法律惩戒。如果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亦无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对这样的“虚假信息”保持宽容和教育的态度。

但如果是肆意捏造事实的行为,诸如夸大疾病死亡人数、夸大疾病死亡率、疾病大规模暴发、肆意编造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明知是虚假信息还进行传播的,主观恶性较大,客观上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依法应严肃处理。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