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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8-11-21 浏览次数:1367次

    民事执行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