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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三)

发布日期:2025-06-17 浏览次数:262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系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不得强制非现金支付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二、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四、无争议部分应及时付款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