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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一)

发布日期:2025-06-13 浏览次数:317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系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二、国家和地方层面的部门职责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