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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新规(七)

发布日期:2025-04-21 浏览次数:154次

    为了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申请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自然人代其办理公司登记、备案。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代为办理公司登记、备案事宜,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责,标明其代理身份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不得利用从事公司登记、备案代理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本人现场办理或者提交公证文件等方式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按照相关国家机关允许的方式进行实名验证。

    三、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四、公司申请登记或者备案的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一)公司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二)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的;(三)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的;(四)涉及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登记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