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4-11 浏览次数:262次
为了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登记机关;8、成立日期;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股东出资期限及验资证明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篇:公司登记管理新规(二)
下一篇:诉前保全相关内容(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