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14 浏览次数:497次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可以追加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潇耀律师梳理了法院追加当事人的几种情形,供大家参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前几日的文章中,已梳理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追加当事人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
1、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
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